南都訊記者薛冰妮 吳璇 見習記者 程思煒 廣東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出新規。昨日,廣東省政府官網發佈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相比現行規定將會提高相當一部分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改變了此前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變為與本單位工資掛鉤。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
  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也被納入參保範圍
  目前執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是從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對它修訂,新規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擴大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範圍,完善了參保機制。《規定》相比舊規,在職工參保範圍中新增“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並且把“個體經濟組織”改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規定》明確了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項目。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比較籠統模糊。《規定》則明確其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費用。
  單位上年度月平工資成計算基數
  改變最大的是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
  《規定》則明確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南都記者比對發現,變化關鍵點在於基數發生了變化,此前的基數是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的計算是按照用人單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
  昨日,一名社保專家解釋,工資高的職工以前享受的生育津貼是被所屬地區“平均”。日後就不需要與所屬地區“平均”了,只會跟著本單位水漲船高或者降低。這意味著權利與義務對等。
  《規定》還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原標題:單位工資高低決定生育津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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