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徐曉琴 為拓展自己業務,“借鑒”他人網站網頁,不僅風格、內容幾乎一樣,連語病錯誤都相同,重慶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某酒店服務公司訴重慶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重慶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北京某酒店服務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
  2012年3月19日,李某某登記註冊了重慶某公司,主要從事餐飲管理、園林養護、保潔服務、物業管理等。其經營範圍與北京某酒店服務公司經營範圍大體一致。原來,李某某曾是原告公司的一名員工,後因故與原告公司終止了勞動關係。
  2012年7月,原告公司偶然發現被告公司的網站網頁與該公司的幾乎一樣,除個別文字、聯繫方式、單位名稱不同外,數十個網頁從整體設計風格、項目、色彩到具體網頁內容、圖標、圖片、標語等,完全剽竊其公司網站網頁。原告公司認為被告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網站著作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被告公司則認為,其只是一種借鑒,並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公司網站網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比原告網站與被告網站可見,雖然公司名稱、聯繫方式等有所不同,但被告公司網站在企業標識位置、文字和圖片的佈局與相對比例、網站首頁欄目中的圖片內容、圖片定時滾動的變換方式、文字背景色設置等方面與原告公司網站完全一致。甚至,被告公司網站上多個頁面中的語病錯誤也與原告公司對應頁面上的語病錯誤一致,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公司網站網頁與原告公司的網站網頁實質性相似。
  另一方面,被告公司網站創辦時間在原告公司網站創辦之後,被告公司作為與原告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企業,有可能接觸原告公司上載於互聯網的網頁,而被告公司並未舉示證據說明其網站網頁的創作過程。據此,法院認為被告公司系未經原告公司許可剽竊了原告公司網站的網頁,侵犯了原告對其網站網頁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原標題:錯誤雷同並非巧合 “借鑒”網站被判賠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sexww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